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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尹某,案发前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金融办副主任;2009年6月至2016年6月,任化德县财政局局长;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化德县政府副县长。2019年5月29日,尹某到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投案,5月30日被赤峰市监委留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内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定:
(1)贪污事实。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某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县财政局将国家的“一事一议”、转移支付等款项拨付到乡镇、科局等单位后,要求各单位向财政局返还部分资金,形成财政局账外资金。尹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列工程款、公务经费、编造虚假退休手续、假借公务支出等手段套取、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合计3702万元。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化德县前,尹某为掩盖其贪占资金的行为,采取补做虚假借款协议的方式将1562万元归还化德县财政局;2018年尹某担心其行为败露,又将556万元归还化德县财政局,合计归还2118万元。
(2)受贿事实。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尹某任化德县财政局局长、化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合计213.6万元。
(3)行贿事实。2016年7月,被告人尹某被任命为化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6年8月,为感谢时任化德县委书记霍某某在其职务晋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尹某到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20万元;2018年10月,霍某某将10万元退给尹某。
(4)滥用职权事实。2012年8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易某某向时任化德县财政局局长的尹某借款200万元,并要求存入指定账户。尹某指使化德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宋某某以“一事一议”项目套取资金,分别在化德县公腊胡乡、朝阳镇虚列项目款50万元、150万元,并将此款汇入易某某指定的陈某凯的账户和赤峰市红山区新东华装饰材料商店的账户。易某某用此款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已无法归还。
(5)诈骗事实。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某编造“葛某”“郑某某”“刘某”相关信息,并办理了身份证,后用该三人身份证在化德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了养老保险,骗取退休金合计24.6万元,被尹某及其侄女杨某某据为己有。案发后杨某某退还其占有的养老金4.3万元。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被告人尹某个人及其家庭现有现金、存款、房产、贵重物品折合共计4485.1万元,尹某的家庭支出合计1436.4万元,除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1014.6万元,贪污、受贿、诈骗等违法违纪所得及孳息2625.5万元以外,尚有2281.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该案一审判决: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35万元。被告人尹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向霍某某行贿被退还的10万元予以追缴。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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