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正确处理行政证据、运用因果关系理论阻却刑事责任的辩护实务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醋厂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随即该旗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分管公司安全并直管该醋厂)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立案侦查。与此同时,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该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2021年8月5日,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出具《伊金霍洛旗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醋厂“4·19”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辩护律师结合调查结果适时向侦查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从杜某某履职情况、事发诱因、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论证杜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使认定杜某某存在工作疏漏导致违法施工行为,但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不大,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认为是犯罪、免于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建议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案件结果】
2021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作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告知书》,其中载明:杜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经查明,杜某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
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最后撤案文书所载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笔者在这里作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在两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如果既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也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一般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91126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