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较长,分为上中下三篇。
龚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案情简介】
(1)被告单位青岛J公司、大连Z公司,被告人耿某、范某某、龚某、史某某、金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事实。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耿某在与朝鲜出口方约定以无烟煤冲抵朝方欠其的部分货款后,通过被告人范某某联系被告人龚某,欲向被告单位青岛J公司销售朝鲜无烟煤。2017年4月至5月,耿某、范某某、龚某在明知国家已颁布公告禁止进口朝鲜原产煤炭的情况下,商定由耿某以我国香港地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青岛J公司销售朝鲜无烟煤,并采取在朝鲜港口装运后绕道俄罗斯港口换单、购买虚假的俄罗斯原产地证等单证的方式,将原产于朝鲜的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被告人史某某听取龚某的汇报后,同意青岛J公司采用上述模式购买朝鲜无烟煤并销售。
2017年5月,被告人耿某为向被告单位青岛J公司出口朝鲜无烟煤,联系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在明知国家已颁布公告禁止进口朝鲜原产煤炭的情况下,与耿某约定,由大连Z公司采取绕道俄罗斯换单的方式,从朝鲜装运朝鲜无烟煤并运输至国内进口。
2017年5月下旬,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派遣“大德敦化轮”前往朝鲜罗津港装运朝鲜无烟煤并绕道俄罗斯纳霍德卡港进行换单,“大德敦化轮”抵达江苏南通港后,被告单位青岛J公司安排报关公司利用虚假单证,于6月19日将约7301吨朝鲜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之后青岛J公司以每吨815元的价格将上述无烟煤销售给福建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017年6月上旬,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派遣“新环宇轮”前往朝鲜罗津港装运朝鲜无烟煤并绕道俄罗斯纳霍德卡港进行换单,“新环宇轮”抵达江苏南通港后,被告单位青岛J公司安排报关公司利用虚假单证,于6月26日将约10180吨朝鲜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之后,青岛J公司以每吨790元的价格将上述无烟煤销售给福建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被告人耿某、金某某存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事实。2017年5月,被告人耿某为继续采用上述模式向国内销售朝鲜无烟煤,通过被告人范某某与陶某某取得联系,欲向陶某某销售朝鲜无烟煤。后陶某某因资金问题未能实际购买,并介绍姜某向耿某购买无烟煤。姜某与耿某签订购销合同后,于2017年6月24日将上述煤炭销售给胡某。
2017年6月,被告人耿某与被告人金某某约定,由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采取绕道俄罗斯换单的方式,从朝鲜装运朝鲜无烟煤并运输至国内进口。6月中下旬,大连Z公司派遣“大德敦化轮”前往朝鲜罗津港装运朝鲜无烟煤并绕道俄罗斯纳霍德卡港进行换单,于7月14日将约7360吨朝鲜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
(3)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日照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另案处理)向朝鲜出口方购买无烟煤,并采取在朝鲜港口装运后绕道俄罗斯港口换单、购买虚假的俄罗斯原产地证等单证的方式,将原产于朝鲜的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国家已颁布公告禁止进口朝鲜原产煤炭的情况下,仍与C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采取绕道俄罗斯换单的方式,从朝鲜装运朝鲜无烟煤并运输至国内进口。5月上旬,被告单位大连Z公司派遣“大德敦化轮”前往朝鲜南浦港装运无烟煤并绕道俄罗斯纳霍德卡港进行换单,于6月7日将约7317吨朝鲜无烟煤伪报为俄罗斯无烟煤报关进口。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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