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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财产侵犯犯罪?

    发布时间:2017-09-22 16:37:11  浏览次数:

  侵犯财产罪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它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我们可以通过犯罪行为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有无采用非法占有、挪用、毁坏等形式进行,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来判定该罪的成立与否,但是对具体罪名则应依法判定。以下就由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侵犯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


  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据为已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为据为已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从侵犯财产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三、侵犯财产犯罪主体有是一般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


  本世纪末章的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由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三世界国家款的规定,对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本章的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贪图钱,追求享乐,好逸恶劳,泄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