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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郑某某被指控诈骗案(中篇)

      编辑:彭坤律师        更新时间:2025/11/3       浏览:

【案件评析】

笔者在辩护过程中虽然将企业以及内部人员的合规事由作为出罪的责任阻却事由,但企业合规在我国刑法领域并没有相应的免责机制,更没有将合规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且该案件当时没有在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区域内。故本案中,辩护律师只能做变相的处理,即从企业及员工合规逻辑链延伸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犯意。下面将阐释一些个人的见解和体会,希望有助于律师在办理涉企业刑事案件辩护实务中打开思路。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司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中美贸易冲突、构建国际国内经济双循环格局的大背景下,为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争取国际竞争优势,保障总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国家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推出针对企业的建设性意见和措施。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并确定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对犯罪企业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作为刑辩律师,要想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务必要放宽眼界、善于捕捉信号,这样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脚步才能更加坚实。就企业合规而言,笔者在这里断言,随着经济双循环格局的构建,为了发挥民营企业在国家体系内的积极作用并使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司法工作为整个经济构建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已成必然趋势。从目前的总体形势来看,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会同财政部、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央正有力指导着全国各地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笔者预判,在不久的将来,企业合规将成为全新的辩护角度、空间甚至领域,企业刑事合规必然会像认罪认罚制度那样进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

二、辩护律师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的原理运用

刑事辩护的最后落脚点是责任问题,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办理涉企业主管人员犯罪,务必要厘清到底是个人责任还是单位责任,要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是什么,从这个基点出发在法律框架内找寻免责出路。我们有以下两种可以采取的辩护思路。

(1)站在单位角度确定免责思路。从刑事合规的维度来讲,企业有义务识别可能遇到的内外刑事风险也有义务配合外部行政监管(若达到严重程度或具备附加要件可构成法定犯)。刑事合规就是要把这些外部义务要求〔1〕内化成公司管理规章并嵌入员工工作流程之中,形成科学严谨的合规管理制度,制订有效的合规计划,从而降低刑事风险和避免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做到了的要求。

就是合规,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2〕中,雀巢公司就将雀巢合规章程作为书证提交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已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证据,实现了责任的切割。

(2)从个人的辩护角度确定免责思路。我国对待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处罚力度比照个人犯罪在量刑上大幅降低。于辩护律师而言,从单位犯罪的角度去辩护是常规模式,但若出现单位极力切割责任的局面,辩护律师就要特别注意,需从以下两个角度去对照、研判。

第一种辩护角度比较直接,即从犯罪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体现单位的集体意志等角度去分析。如果全部符合,那么相应主管、员工及关联人员不构成个人犯罪而构成单位犯罪,相关人员的刑罚将大幅减轻。这一点显而易见,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况相对特殊,即某一犯罪行为不是单位集体决定的,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和决议,也不是集体授意实施的,而仅是企业某一员工、某一高管或某一关联人所实施的。如果辩护律师要向单位犯罪角度贴靠,就可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分析该问题,可以灵活运用以下两个原则阐述构成单位犯罪的理由(站在单位的角度进行辩护,也可以运用这两个原则进行免责的反向论证)。

一是“集体意志原则”。一个单位要构成犯罪,特别是由内部员工、代理人实施的犯罪,要将其归责于单位就必须要有犯罪意志。而企业意志集中体现于企业发布的文件和管理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制定合规体系,比如没有制定合规章程、不建立合规防控构架、没有合规的管理流程、没有员工行为手册,而是放任自己的员工、代理商或第三方犯罪,就说明企业存在明显的失职或者过错,应当为员工、高管或其他关联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刑法已经确立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就属于企业因不实施合规管理义务而承担失职责任的典型例证。

二是“严格责任原则”。合规是对义务的履行,这种义务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种强制性义务包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的义务,就得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企业员工只要实施了犯罪,而企业不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我国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已引入了连带责任,规定员工只要有商业贿赂的,企业承担行政行为,但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有合规的除外。

〔1〕具体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方面;

〔2〕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详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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