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刑辩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彭坤律师办理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案号苏01南刑初字62号

    发布时间:2021-01-03 21:30:16  浏览次数:

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案号苏01南刑初字62号

经联合国表决决议对朝鲜实施制裁,禁止进口朝鲜煤炭,山东青岛某公司将朝鲜煤炭转运至俄罗斯,伪造产地,再运往中国,数量特别巨大,该事件被美方盯上,上升为外交事件,本案由南京中院审理,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