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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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5 13:54:09 浏览次数: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彭坤律师办理逃税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涉嫌罪名:逃税罪
涉案金额:121余万
案件结果:无罪
承办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税务律师 彭坤律师
咨询热线:18801156199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A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A市人,A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犯逃税罪,于2016年10月0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经A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A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A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犯逃税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律师提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二、A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自2005年起,被告人周某某,男,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吴某某出资拍下瑞昌市某一地块,并挂靠在被告单位公司名下,成立了得利花园二期项目部。该项目部涉嫌逃税121.446708万元。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涉嫌逃税犯罪。2016年10月3日因涉嫌逃税罪被A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A市公安局B分局经侦查认定,被告单位瑞昌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得利花园项目部,少申报纳税、逃避应纳税款121.446708万元,占应纳税金额30%以上,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人代表以及该项目部的实质股东,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1、被告人周某某对所任职的公司逃税是否知情?是否对逃税行为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隐瞒不报某项目收入等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的行为?
2、税务部门是否依法送达税务决定书、处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