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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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5 15:25:2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北某某与庞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加盟青岛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8月31日注册成立某某县银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344443000元,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包装假标、过期的标,一标多融、加大自融等方式继续吸收资金,最终因客观原因,平台爆雷,截止案发未偿还贷款126060800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立案,案件到检后,本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检察官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我的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第一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第二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意义:
非法集资案件,对平台负责人来讲,如果平台爆雷,大多多数案件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责任,可想而知,这类案件数额都特别巨大,一旦认定为集资诈骗,就是无期徒刑,大多数平台都存在以后面吸收的资金偿还前面本息的情况,俗称有“拆东墙补西墙”情况,关键是怎么区分非吸还是集资诈骗,
“拆东墙补西墙”行为、资金的去向、标的的真假是判断的主要因素,《非法集资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拆东墙补西墙”不能单独评价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支付本息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额回报反而有可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人成功说服检察官,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北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