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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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7 17:17:14 浏览次数:
2017年11月13日讯,北京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通知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一审法院没有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共同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部署会,北京在全国率先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今年4月26日,司法部正式提出“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北京市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研。11月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试点工作。从司法部正式提出到在全市落地实施历时仅半年,北京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实施意见》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告知职责,《实施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职责提供便利;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实施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财政部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综合运用召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跟案、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等形式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市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通过对口支援等形式,积极支持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
目前,全市17家法律援助中心共建立了52支总数保持在1000人左右的,相对稳定的专业律师队伍,形成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北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