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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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3 15:06:33 浏览次数:
三月初,我和律师承办了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本案涉案人W是个女性,某招标代理公司的财务人员,被公安以”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收案时,W被关押第5天,后收到公安通知延长拘留期至30天。经过我们第一时间的会见,对案件的分析,与公安的积极交流,并向其提交观点明确完备的书面法律意见等不懈努力,第28天,4月1日,公安没有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将W主动转为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开心之余,更多引发的是思考……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侦查、审查、审判制度规则不断修正、不断进步的今天,作为辩护人,早已不似当初的无所事事,在此阶段,我们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可能做什么?以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下将结合此案的办理来深入剖析。
第一时间、积极有效的会见
近年来,随着律师会见制度的进步,除个别重大涉秘案件外,律师都能在第一时间对案情作充分了解,不再如当初,律师为了避免风险,在公安侦查阶段只能游走在案件核心事实边缘,如履薄冰。随着律师的及早介入,我们能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经分析后及时给予当事人关于罪名及判罚的法律意见。当然,此时也更需要律师坚守执业规则和尺度,坚决抵制妨害侦查、串供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本案中,收案当时何律师即对W进行了会见,充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我们下一步的案件分析、制定思路争取了时间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短短20天左右,我们会见了3次,不仅了解的案件事实,同时将关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结论及时传达给W,还及时安抚了W及其家属的焦急心理状态,使案件如期顺利发展。
及时对罪名进行法律分析及初步定论
传统办案中,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律师在阅卷之后,才开始对罪名及犯罪构成作细致研究和法律分析。2013年以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第79条关于批准逮捕条件从严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对人权的保护、减少羁押的刑事规则改革决心。据此,律师如在侦查阶段据理力争,要求公安机关不予报批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就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从侦查到审判,无论罪行是否严重,嫌疑人往往会关押足5个月,各个阶段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取保候审是难上加难。
现今,律师一则可根据初步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判断本案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可能对应的量刑等,因为不构成犯罪即不存在犯罪事实,量刑较轻表明社会危害性也较低,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当然,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其与定案依据及真相之间的偏颇是存在的,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和分析时特别注意甄别,尽量接近事实真相。二则要依据第79条的规定以及《刑诉规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作一一排除,证实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前述两点中只要满足一点,就有可能实现不逮捕。同时,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中还明确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由此可知,关于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义务是在公安机关的,如无证据则说明无社会危险性,就不应批捕。这一点,对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是极为有利的。
本案中,W没有前科,家庭情况稳定良好,因为与公司负责人有亲戚关系,担任公司财务。现公司负责人涉嫌贿赂案件另行关押,我们怀疑其被牵连关押,现在的罪名可能较牵强。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罪名成立需要情节严重,且公安立案标准有明确的条件规定。结合案情,W被控串通投标项目发生在5年前,且其被负责人授意虚开了保证金收据,还据此做了假帐,但目的原因是什么,收据给了谁,其都没有印象。W在其中并无串通,也没有因此获利。同时,我们观注到此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两次之内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惯犯才涉及犯罪,综合前述分析,本案行为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当然更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据此,对W的批捕很可能行不通。
与公安保持积极沟通,了解办案进展,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以往的办案过程中,除了帮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外,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过程基本是可有可无的,律师的功课会从检察院做起。而今,这个功课应当提前到批捕之前;而功课是否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本案中,何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便立即找到了承办警官了解案情,虽然获得只有只言片语,但也能从中揣摩案情。虽然承办人说不可能取保候审,我们还是坚持起草了《不予提请批捕律师意见》(送公安机关)及《不予批捕律师意见》(送检察机关)两份书面材料,充分表达了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且W没有社会危险性、不应批捕的观点,其后还附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随后,由何律师积极电话跟进,催问进展……第27天,何律师还跟我说公安当天回复是“研究中”。。。所幸,在第28天,W重获自由,第二份材料已不必送出了。之前也觉得提交的材料会收效甚微,但从本案来看,效果显著。所以,在侦查阶段旗立场坚定且观点明确,可能给予对方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力,是很重要的。
从此案可延伸出,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中,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初,律师应努力发挥作用,不让检察院作出《准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使公安部门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至取保候审或直接销案。简单归纳,应把握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1、把握关键时间点
拘留期限头7天或经批准延长至30天,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错过时间点,将导致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流于形式。
2、第一时间会见,理清当事人法律观点和思路
会见是此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唯一渠道,而案情了解越清晰,越利于律师作出正确的法律分析与判断,作出真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因时间紧迫,所以应第一时间会见,给当事人传递涉案法律知识,让其对自己的案子有个正确的思想把握,以便于接下来的讯问中保持良好心态,保护好自身权利。
3、多次会见,更利于甄别事实
因律师无法阅卷,事实真相需有效甄别,所以有必要多次会见,以免被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误导。
4、提前作罪名分析
此点其实是将以后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提前,不同之处在于现在只是依据现有的“事实”而非案卷材料,作为构不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法律判断。
5、作无社会危险性分析
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第79条及《刑诉规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评估,使其具备不批捕的条件。
6、提交书面、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处,书面,更能充分体现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旗帜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专业,指的是充分引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不予批捕观点及理由。分阶段、分时间点提交《不予提请批捕律师意见》送至公安机关、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送至检察机关。
7、持续与公安部门及检察院联系,保持积极坚定的态度
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是每个律师的基本办案准则和态度,不容忽视;对侦查人员来说,也能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力。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正在日新月异的进步,人权观念已渐渐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中。作为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考虑到:除了获得一份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书外,还应把“早日让当事人解除羁押”摆到办案的重点上来,才能真正地做到保障人权、有效辩护。本案尚未完结,期待善如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