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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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7 13:34:30 浏览次数: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
涉案金额: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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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在北京中关村从事二手电脑配件买卖,在2012年至2015年间收购郭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全国各地高速公路机房服务器内的cpu、硬盘、内存条等电子物品若干,书面记账凭证显示,价值30余万元,银行转账记录近30万元,因涉及全国高速公路,范围广,影响大,案发后公安部极为重视,被列为2015年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本人第一时间接受委托,全程跟进,涉案金额从开始的30多万减到46500元,迫使法院从轻判处。按照羁押多长时间判多长时间的惯例,当事人被羁押十一个月,最终判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二、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观点
赃物犯罪之“明知”的法律定位: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在刑法总则中,做为犯罪故意的一般构成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者可能性的明知,刑法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二是规定在分则中,作为犯罪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对特定内容的明知,即特定明知,特定明知是相对于一般明知而言,规定于分则,要求某些犯罪在一般明知内容之外还必须对某种特殊事实有所认识。特定明知又分为有明文规定的明知和未明文规定的明知。有明文规定的明知比较多,如赃物犯罪、洗钱犯罪,刑法均明文规定了特定明知要件。未明文规定的明知,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第314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等,这些未明文规定的明知,也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明知的认定要件。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明知,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学术界存在争论:一是特定明知与一般明知的关系上,二是特定明知是否属于所属法条的构成要件上。
具体到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行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往往也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从道义上加以责难,对于洗钱犯罪,对明知的要求更高,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惯例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才能认定为洗钱罪,洗钱罪的量刑比赃物犯罪重,因此,对明知内容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还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
赃物犯罪之“明知”的基本含义,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明知进行详细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作了详细的规定: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司法实务中的一贯立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解释无法穷尽明知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明知收购的是赃物,存在很大争议,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考虑到司法实务的环境,在尊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愿下,最终达成妥协,判决后立即放人,这是在所有不好选项中一个还不错的选项,人出来就好,平安是福。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彭坤
2016年12月20日于北京